人大代表中官员不得超过25%,工人、农牧民、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%。在“人大会”成了“官代会”屡遭舆论诟病的当下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这一明确规定,理当受到称道。此举不仅体现了代表广泛性的本质要求,让更多的最基层代表反映老百姓最真实的心声、愿望,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。作为人大组织建设的一项有益探索,急待全国统一规范施行。
其实,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,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,尤其是一线工人、农民代表人数偏少,亦是不争的事实。一些地方似乎走得更远,如石河子市上届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竟为70.85%。比例如此过高,所带来的弊病,不仅仅会把官场上的位阶观念带进来,而且掌握着丰厚的政治资源和话语优先权,伤害了人大代表的平等原则;不仅仅是“讲好话、套话的人多,讲真话的人少,人代会成了政府工作总结大会”;也不仅仅因为官员代表忙于公务,没有时间参与调研视察,很难体察民情真正表达民意,更重要的是有违人大机构的职能定位。监督“一府两院”的工作,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法院、检察院工作报告,对政府的预算、决算提出建议,是各级人大最重要的职能,官员代表过多就会陷入官员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。
早在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,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就曾大声疾呼,“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,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!”而之所以如此,与现行《选举法》不无关系。其中第二十九条只规定“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,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”,但没有明确规定和限制各级政府官员所占的比例。这就为掌握政治资源的官员自己选定自己作为人大代表提供了便利。为此,就必须通过修改现行《选举法》,增加限制政府官员在代表中比例的条款,让更多的人大代表从基层中产生。政府官员确实需要参会的,可以通过列席或旁听的方式。
即便如此,依然未必就能强化人大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国家权威。要改变“见了面握手、听了报告拍手、然后是见了名单举手”的“三手代表”普遍存在的现状,还必当优化代表选举机制,从而提升代表素质和参政能力。一是应改变指定、指派候选人的做法,确保选举充分代表民意。记者在石河子市随机采访10个人,其中有8人认为,充分发挥民主的人民代表选举权和自己关系不大。“选举的人都不认识,让我们怎么选?只能是认识谁选谁,看谁顺眼选谁了。”笔者作为办公室主任操作代表选举事项,就要转达并确保选谁不选谁,谁为必保,谁作陪衬的上级意图不能落空,以至于早就失去了这方面的政治执情。
二是给公民自荐参选人大代表更大的权利空间。应给热心参与政治,热情为公众服务,勇于建言献策,敢于监督政府的公民自荐参选更多的便利,包括给予他们通过演讲、告示、游说,让选民认知、了解和相信、接纳自己的权利。同时,在选举前,让候选人与选民有更多直接见面、熟悉、交流的机会,以保障选民充分的知情权,充分民主和独立意志,投上最神圣的一票。
三是不必硬性规定一线工人农民的比例,更当重视其参政议政能力。人大代表的推选,首先要能代表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,反映某个特定群体的意志;其次要有带着这些利益和意志到人民代表大会里进行议事的能力,两者缺一不可,却都不必跟代表是否来自一线有关。同时,还可通过强化候选人素质前置审查,真正把社会活动能力强,敢于监督,群众威信高的公民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。
四是改变现有的代表结构模式。现有的界别构成,显然已不能完全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。开辟企业家群体、新兴职业群体进入各级人大的正式渠道已成必然。
五是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述职应制度化经常化。公民长期无法见到身边的人大代表,表达诉求不畅通的情况普遍存在。对“不和选民见面,不征求选民意见,不向选民做任何承诺的由上级指定的候选人”“三不候选人”,选民应有“说不”的权利,不能非要等到“双规”或刑事犯罪才能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。[刘效仁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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