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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控死角小车挂彩 业主获赔修理费
作者(未知) 来自(news.w798.com 德佳网络图文资讯频道) 点击数(0)加入时间(2008-7-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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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女士的车子停在离小区门卫只有20米的地方,却一会儿被划伤,一会儿玻璃被砸。问及物业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,竟被告知停车位为死角,录像拍不到。日前,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乔女士汽车修理费225元。
  乔女士是浦东“新城名庭”的业主,去年8月20日19点05分,她将车停放在距门卫后面约20米处。翌日8点,乔女士发现车已经“伤痕累累”,车身上满是被划的伤痕。报警后,公安机关要求物业提供监控录像,但物业公司表示监控设备在维修,无法提供录像。4个月后,乔女士把车停在了相同的地方,这回车子的挡风玻璃被砸坏。物业公司告诉乔女士,车停放的位置是“死角”,监控录像“无法拍到”。

  乔女士在法庭上称,由于“新城名庭”小区已经没有固定的地下停车位,所以她每次都是将车子停在露天临时车位,物业每次都向她收取4元费用。但令乔女士无法接受的是,有人在距离小区出入口20米的地方恶意损毁她的车,保安人员居然毫无察觉,且又提供不出当时的监控资料,导致她连作案人都找不到。乔女士为了修车花去了1500元,其中保险公司承担了70%,乔女士支付了450元。为此,她要求物业赔偿450元以及免除2007年8月以及12月的保安服务费45.12元。

  物业公司表示,根据小区业主大会与其签订的《物业服务合同》中的规定,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公共秩序维护服务,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,需与物业另行约定。而乔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约定保管要求,且乔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车辆就是在小区里被划伤的,故物业公司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原告使用的车辆在小区内被损坏,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外被砸碎,且被告不能提供事发时的录像,导致原告无法找到侵权人,表明被告的服务存在瑕疵,对原告车辆的损坏在管理职责上具有一定的过错,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。至于原告提出的免除保安服务费的请求,由于被告因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已承担了其相应的责任,故此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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